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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公共资源等各类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塘沽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建立招投标市场社会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招标办聘请部分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职能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招标人、投标人等方面的在职和离退休专业人士,作为塘沽区各类招投标活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二、社会监督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熟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
        三、社会监督员以定期监督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区招标办统一安排下,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交易活动的招标投标过程及标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及时了解招投标信息,反映存在的问题,在区招标办的统一安排下,对本区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区有关招标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的业务运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受邀列席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积极宣传各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阳光工程”建设。 
        四、社会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区招标办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
      (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五、社会监督员的选聘、任职期限及解聘:
      (一)社会监督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经区招标办研究确定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每届一年,能够继续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予以续聘;
      (三)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不按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区招标办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解聘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招标办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六、区招标办建立社会监督员个人信息档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招投标工作座谈会,通报全区招投标工作动态,在塘沽区招投标中心网站(
www.tgztb.gov.cn)设立“社会监督窗口”,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七、区招标办对社会监督员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调查研究或处理,并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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